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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湘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2022)

临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湘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的通知

临政办发〔2022〕2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临湘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已经临湘市人民政府同意,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9日

临湘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行为、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改善我市生态环境质量,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以下简称禁养区),按照《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禁养区划定面积

本次划定禁养区总面积为476.368km2。其中禁止建设养殖场区域面积为292.147km2,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面积为184.221km2。

二、禁养区划定适用对象

本方案适用于规模畜禽养殖场,规模畜禽养殖场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46号)认定。

三、禁养区划定结果(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养区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南省县级以上地表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通知》(湘政函〔2016〕176号),龙源水库为县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划定长沙等14个市州第二批乡镇级“千吨万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函》(湘环函〔2019〕231号)、《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划定全省第三批141处乡镇级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复函》(湘环函〔2019〕241号),我市乡镇级“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共11个,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区域面积为6.747km2,龙源水库南干渠禁养区面积为1.11km2,铁山水库北干渠禁养区面积1.15km2,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畜禽养殖场区域总面积为110.071km2。此次饮用水源地禁养区总面积为119.078km2(见附件1)。

(二)自然保护区禁养区

临湘市黄盖湖自然保护区为省级自然保护区,保护区总面积91.7km2。黄盖湖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为禁养区,总面积为57.76km2;实验区不做划定。2018年,我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洞庭湖区5000亩以上内湖堤岸陆域水平纵深1000m划定为禁养区,黄盖湖实验区已纳入禁养区范围,结合本次划定禁养区总面积为91.7km2(见附件2)。

(三)风景名胜区禁养区

我市风景名胜区共2个,分别是:龙窖山风景名胜区、五尖山国家森林公园。龙窖山风景名胜区为省级风景名胜区,总面积为74.94km2,核心景区面积22.58km2,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区域面积52.36km2。五尖山国家森林公园为国家级森林公园,总面积为28.79km2,核心景区面积7.0km2,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区域面积21.79km2。此次风景名胜区禁养区总面积为103.73km2(见附件2)。

(四)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禁养区

依据《临湘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0)》,临湘市城市建成区、建制镇建成区,全部划入禁养区,禁养区总面积为40.92km2(见附件3)。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划定的区域

根据《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禁养区划定应兼顾江河源头区、重要河流岸带、重要湖库周边等对水环境影响较大的区域。

1.已退养内湖、水库区域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及《洞庭湖生态经济区规划》、《湖南省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6-2020年)》(湘政发〔2015〕53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各类位于生态敏感区及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湖泊禁止开展畜禽养殖。2018年,洞庭湖区5000亩以上内湖和1500亩以上内湖堤岸陆域水平纵深1000m分别划定为禁养区,我市5000亩以上内湖黄盖湖、冶湖、涓田湖已完成退养和搬迁工作,退养面积分别为70km2、11.3km2、3.75km2;1500亩以上内湖上下中山湖、定子湖、陈家湖、洋溪湖、萝卜湖和忠防水库集雨面积范围等已完成退养和搬迁工作,退养面积分别为3.06km2、1.4km2、1.3km2、3.34km2、2.34km2。2017年,云溪区饮用水源曹峰水库上游区域实施退养搬迁工作,总面积为1.56km2。已退养内湖、水库区域总面积为28.05km2(见附件4)。

2.重要河流岸带

临湘市水系主要由长江干流水系、黄盖湖水系和洞庭湖水系等三大水系组成,其中,长江干流水系主要由长江临湘段、洋溪湖及沿江直排沟渠等水系组成。2018年,我市对长江干流(临湘段)岸线延伸至陆域500m范围实施了退养和搬迁,岸线总长度38.58km,禁养区面积为19.29km2。

黄盖湖水系主要由新店河、源潭河水系组成,游港河属洞庭湖水系。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防洪、防涝的堤防、间堤背水坡脚向外水平延伸30至50米(经过城镇的堤段不得少于10米)为管理范围”,第十六条第四款“引水工程、水轮泵站、水力发电站的拦河坝两端向外延伸50至200米,河床、河堤护砌线末端向上下游各延伸500米为保护范围”,河流岸带禁养区总面积为92.89km2(见附件4)。

源潭河河流长度为48km,流域面积为405km2,流经区域包括临湘市长安街道、云湖街道、五里牌街道、聂市镇、羊楼司镇等5个镇、街道,河堤岸外侧向外延伸200m,无堤岸区以最高水位线向外延伸200m范围纳入禁养区,禁养区总面积为19.2km2。

新店河河流长度为63km,流域面积为390km2,流经区域包括羊楼司镇和坦渡镇2个镇,河堤岸外侧向外延伸200m,无堤岸区以最高水位线向外延伸200m范围纳入禁养区,禁养区总面积为25.2km2。

游港河河流长度为74km,流域面积为738.2km2,流经区域包括羊楼司镇、忠防镇、桃林镇、长塘镇、詹桥镇和白羊田镇等6个镇,河堤岸外侧向外延伸200m,无堤岸区以最高水位线向外延伸200m范围纳入禁养区,禁养区总面积为29.2km2。

(六)其他区域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20〕33号)明确指出:各地要在前期排查的基础上,对依据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动物防疫法、城乡规划法、文物保护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划定的禁养区,按照“谁划定、谁管理”的原则,由相关部门依法加强规范管理。

本次禁养区划定仅将以下重点区域及管理原则列出,未将具体范围纳入禁养区强制管理范围,相关区域的监督管理工作由相关责任部门负责。

1.基本农田保护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第十五条“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第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按照上述要求,基本农田保护区应列入禁养区,实际管理中,应以各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边界为依据,进行监督管理。

2.重要文物保护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九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划定,并在文物保护单位本体之外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按照上述要求,重要文物保护区域内也应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实际管理中,应以各个重点文物保护区域的管理边界及具体管理要求为依据实施保护。

3.森林公园

根据《湖南省森林公园条例》第二十九条在森林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一)进行房地产等项目开发,修建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填堵自然水系;(二)采石、采砂、取土、采矿、放牧、围湖造地、建造坟墓、毁林开垦、毁损溶洞资源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

按照上述要求,森林公园内也应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实际管理中,应以各森林公园的管理边界及具体管理要求为依据,由监管部门具体负责。

4.铁路、高速公路、主要交通干线两侧等区域

根据《规模化畜禽场良好生产环境第1部分:场地要求》(GB/T 41441.1-2022),不应在市域内铁路、高速公路、主要交通干线两侧500m以内区域建设畜禽养殖场。源潭河、新店河、游港河河堤岸外侧向外延伸200-400m,无堤岸区以最高水位线向外延伸200-400m,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逐步退出。

除上述禁养区以外的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适养区,在适养殖区内要以区域环境承载力为基础,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及环境保护要求。同时,要依法依程序办理国土、农业、环保等相关审批手续,配套完善养殖污染防治设施,实现养殖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将对周边居民居住环境和生态环境影响降至最低。

四、禁养区划定管控要求(一)禁养区管控要求

在禁养区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畜禽养殖场。

1.禁养区养殖场的关闭或搬迁

成立畜禽养殖禁养区退养专班,由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市长任主任,分管农业的副市长和分管生态环境的副市长任副主任,市农业农村局、岳阳市生态环境局临湘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文旅广电局、市财政局等相关单位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长(主任)为成员,畜禽养殖禁养区退养专班办公室设市农业农村局,由市农业农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对禁养区内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协调退养日常工作,实施关停或搬迁;在退养过程中,由岳阳市生态环境局临湘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文旅广电局等对违反本行业的违法行为进行执法监管,属地镇(街道)配合。对禁养区内确需搬迁的规模化养殖场,优先支持异地重建。

2.严格执法监管

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畜禽养殖户、养殖场、养殖小区进行摸底排查并建立环保台账,报岳阳市生态环境局临湘分局、市农业农村局备案;负责本辖区内畜禽养殖户、养殖场、养殖小区的日常监管,组织对禁养区内拒不执行关停或搬迁的,依法依规予以退养。

(二)非禁养区管理措施

1.规范新建、改建、扩建养殖场行为

在非禁养区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符合本辖区畜牧业发展规划和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办理土地承包(转包)或有关用地(含林地)备案、审批手续,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实施雨污分流,建设与养殖规模相匹配的畜禽养殖粪污处理与资源化利用设施并确保正常运行。未建设畜禽养殖粪污处理与资源化利用设施、自建的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满足相关环保要求的第三方单位代为处理或利用的,畜禽养殖场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在非禁养区的畜禽养殖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分别向当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不得从事畜禽养殖活动。

2.严格执法监管

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岳阳市生态环境局临湘分局等相关部门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行业监管要求,严格审批。

五、执行时间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临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湘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发〔2016〕14号)同时废止。

附件:1.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禁养区一览表

2.自然保护区及风景名胜区禁养区一览表

3.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禁养区一览表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划定的禁养区一览表

5.禁养区划定依据

6.相关术语与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