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临湘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临政发〔2018〕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征地补偿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8〕5号)和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岳阳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岳政发〔2018〕8号)文件精神,现将《临湘市征地补偿标准》(2018年修订)予以公布。《临湘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临湘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临政发〔2013〕11号)同时废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征地补偿标准只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因非农建设需要收回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参照本标准执行。
二、征收水田的,按本标准的1.2倍执行;征收耕地(除水田)、草地(除其他草地)、农村道路、水库水面、坑塘水面、沟渠、设施农用地、田坎、建设用地的,按本标准执行;征收未利用地的,按本标准0.6倍执行;征收园地、林地的,按照本标准0.8倍执行;征收基本农田的,按照所在区片水田标准执行。
三、本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本标准施行前,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已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可以继续按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已办理了征地审批手续,但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照本标准执行。
附件:临湘市征地补偿标准(2018年修订)
临湘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19日
附件
临湘市征地补偿标准(2018年修订)
单位:元/亩